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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时须提供以下身份证明:     
三、公民应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     
四、委托人的标的物必须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五、委托拍卖的标的必须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物品不能设定任何债务。委托标的时应提供该标的所有权证书或依法有处分权的证明,对几个人共有的财产应由共有财产所有人签名同意。     
六、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时,应当向本公司说明该委托物的来源及瑕疵。     
七、违犯以上第四、五条款给本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委托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八、对符合拍卖条件的委托人与本公司平等协商签定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九、拍卖标的需评估的,由委托人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由本公司委托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十、拍卖标的保留价应当由委托人和本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或由委托人确定,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动。若委托人制定保留价过高以致使拍品卖流拍的,应向本公司支付事先约定的合理费用。     
十一、拍卖标的可由本公司保管,也可由委托人自行保管,拍卖成交后,因委托人的原因不能如约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而被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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